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压力容器的合法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第三条 所有学校实验室购买、租赁、使用的压力容器均适用于本细则。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下称“实验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协助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工作,监督各实验室使用的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为我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与管理;各二级单位部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压力容器购置论证、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是压力容器基本使用单位,其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压力容器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注册、备案、建档、定期检验、日常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购买压力容器时,应当选择检验合格的产品,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择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应共同完成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并详细核对设备清单。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由厂家负责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厂家无法安装调试的,应由厂家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实验室存档。
第九条 压力容器购置和安装后,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压力容器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书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违法使用。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压力容器,也不得对原有压力容器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指导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及其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培训、复训。相关人员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操作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产品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等。
(四)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书。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设备作业人员应对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如遇紧急情况时,须立即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修、检验。逾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对盛装实验气体的气瓶进行验收,查看气瓶充装产品合格证,核对气瓶检验有效期,气瓶是否存在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有无锈蚀,保护涂层是否完好,气瓶标志是否清晰,安全标签是否完整。对于不合格的气瓶,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使用盛装实验气体的气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内不得过量存放盛装实验气体的气瓶。
(二)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实验室,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三)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和强烈震动的场所,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气瓶推车,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
(五)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气体管线排布应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确保管路标识正确。
(六)气瓶选用的减压装置要分类专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气体管路、压力表、减压装置等,防止气体外泄或设备过压。
(七)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要求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气瓶明显位置须悬挂使用状态标识。
(八)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标识的气瓶。若发现气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等情况,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检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压力容器及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校验和维护保养,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实验室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要求对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中。实验室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第六章 变更、维修与报废
第十九条 实验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压力容器的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变更(使用变更、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变更)和报废工作,在取得相关手续后到实验中心备案。
第七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压力容器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八章 安全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二级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院系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记录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安全事故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办法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