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院、所、中心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条 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牵头负责单位。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本单位人、财、物保障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第六条 各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二级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理;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 实验室应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准确。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
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处置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暂存
实验中心向各产废实验室提供废液桶、废弃物收纳筐等物质,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按照分类存放在相关器皿中;各实验室根据自身条件,专门一个区域存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应张贴相关标识标牌及安全提示标语,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存;
实验中心统一收集的危险废弃物,统一分类暂存于实验楼B60A(危险废弃物暂存间);
第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收集
1、实验中心每年组织不少于5次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统计工作(3月初、7月底、9月初、11月中、12月底),视情况可增加收集工作次数;
2、每一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工作,由实验中心组织有资质相关公司安排人员,到各产废实验室进行现场分类、包装、称重登记等工作,同时需要该实验室管理员及院部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统一转运至B60A危险废弃物暂存间;
3、收集统计各实验室产废类别及数量后形成本次收集工作的台账记录,同时全部危险废弃物转运至实验中心危废暂存间,并且更换新的相关废弃物存放物资到各产废实验室;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1、根据危险废弃物暂存间的废弃物数量及预估处置费用,结合我校相关财经制度,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服务商上门统一回收处置;
2、原则上每一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转运后都应该立即进行后期相关处置工作。
3、遇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置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实验中心处务会后再议。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以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九条 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时,要注意防止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确切把握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
2、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弃物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