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贵阳学院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者:实验中心  时间:  浏览:2025-06-18 15:27: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贵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电气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下称“实验中心”)和保卫处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七条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申购,由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实验中心实验室技术安全科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应建有化学品暂存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十一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或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化学品,并做好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下简称“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管理制度,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三)爆炸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易燃液体:必须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五)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六)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七)强酸、强碱:必须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和领用坚持适量原则,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详细指导,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含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通风橱,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贵阳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将购买或租用的种类和数量上报二级单位备案,同时提供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应商和充装单位资质证明,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购买前需二级单位审批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须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八条 购买放射性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实验中心备案;确保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实验人员应培训到位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三十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应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种类、危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实验中心和保卫处。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和保卫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第八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实验中心、保卫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贵阳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设备及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